DBC片段截圖 |
朱經緯辯解打人的理據是,警棍乃「手臂的延伸」,佢當晚只係用手拍打途人的意思,夠晒荒謬;就算警棍真的是「手臂的延伸」又如何,警察可以隨便用手打人嗎?
監警會於十多天前,召開大會,12比6票裁決警司朱經緯「毆打證明屬實」,卻破天荒於朱經緯退休前三小時,即今晚九時(22/7),再開會討論,覆核裁決。
單是重新開會這一個動作,已有四個疑點︰
1. 警察投訴課不同意裁決,遞交新文件,文件有何新資料,足以重新開會?一直無委員講得到,見到出過聲的委員,都講唔出警察投訴課有何新資料。主席郭琳廣話過,無新資料係唔需要再開會,而家為乜又要開?
2. 十幾日前的大會,票已投,又要再開會,成何體統,係咪要一路投票一路投票,投到合心水為止?
3. 十幾日前的大會,有位委員馬恩國大律師,並無出席。馬大律師是唯一高調提出重開會議的委員,有會你唔開,事後話自己有新意見,以後監警會開會,係咪都要「等埋恩國」?
4. 監警會同警察投訴課有不同意見,以前都試過,最後按規程交特首裁決,而家監警會係咪689碌棍的延伸?689唔想整污糟自己隻手,搵佢手臂的延伸去做?
1. 朱經緯撲埋去出棍,既快亦狠,這動作叫「拍打」?正確形容應為「摳」。
2. 當時途人已一路行進中,若要「維持秩序」,為何仍需要摳落去?
3. 若有人認為,途人非途人,乃活躍示威者,例如無出席上次大會的委員馬恩國大律師認為,當時投訴人曾「瞪」過警察,不合作。那麼,若懷疑有人犯法,就拉番差館,唔係當街拿著警棍打狗般摳人。
4. 《警察通例》29章規定,「警務人員與市民接觸時,必須自律和克制。除非有絕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當時途人一路移動中,根本無需要使用此等武力。
5. 綜合各方消息,包括自稱做過警察的電台聽眾,沒有公開的警察通例亦寫明,警員不得用警棍打頭及後背,朱經緯下下就咁摳落去都有問題。
6. 警察投訴科拒接納「毆打證明屬實」,反建議「濫用職權」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前監警會委員張達明謂,警察投訴科邏輯混亂︰「若警察『濫用職權』揮動警棍打途人,法律上自然構成『毆打』。若他揮動警棍打途人有合法原因,便不會是『濫用職權』。同一揮動警棍的行為不可能是『濫用職權』而不構成『毆打』」。
監警會的公信力命懸一線,監警會是否689碌棍的延伸?還看今晚。
民陣製圖 (22/7/2015) |
監警會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26號華潤大廈10樓1006-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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