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anuary 22, 2015

移植國安法大謬




春天快到,是祖國政治生活的重要日子,全國人大會議三月初開會,每年到這時候,也就是一些人大代表報效祖國的時候,也通常是烏雲蓋頂,謬論連天的時候。

近日,港區人大代表吳秋北建議,既然特區政府遲遲不按基本法23條,為「國家安全」自行立法,那麼可考慮按基本法18條,把內地的全國性法律《國家安全法》放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

《國家安全法》如何移植?有如你要做胃移植手術,有些自命不是專家的人,搬來牛的四個胃,告訴你,好嘢呀,買一送三,用住先。

先不談這個做法違反基本法、摧毀一國兩制、極可能違反香港人權法、抵觸一些國際公約,這建議根本不可行。

荒謬之一︰現時內地根本沒有《國家安全法》,去年底人大常委通過新的《反間諜法》,同日廢止舊的《國家安全法》。新的《國家安全法》仍在草擬中,移植來香港,移植甚麼?根本不知道。

荒謬之二︰現時放在附件三,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例如《國旗法》、《國徽法》、《領海及毗連區法》、《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都是相對簡單而無爭議的法律。就算如國旗國徽法,主要談國旗國徽式樣、禮儀、使用場合等,都要經「本地立法」,轉換條文,才可能適用於香港的法律體系。所以,就算用附件三形式移植內地《國家安全法》,都要經過本地立法審議,才能變成可運作的法例。

荒謬之三︰內地的國安法律,不可能直接移植香港。拿出《反間諜法》讀一讀,你就明白。法例一半篇幅,在講「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若把法例引入香港,誰是「國家安全機關」?誰有權去執行職務?法例條文很原則性,很多罪責缺乏具體定義,甚至刑罰亦沒有具體說明,多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個「依法」,多指內地的《刑法》。那麼,引入《國家安全法》,即是還要引入《刑法》嗎?否則如何用?香港的法官看著這移植過來的物體,不同法律體系,如何理解?如何詮釋?準有無窮無盡爭議。

梁振英抱怨說,香港人少讀基本法,不認識基本法,其中一些人,正是尊貴的人大政協。以往,每年二月底三月初,都是人大政協一年裡,難得表現自己的機會,語不驚人死不休,左毒爆發搶鏡頭,報效祖國之心,路人皆見。

製圖︰立場新聞
據內地「法律」,發微博也可以危害國家安全,浦志強的遭遇,值得大家關心。若然尊貴的港區人大,真的希望報效祖國,請利用你們的特權與尊榮的地位,認真做好監督的角色,質詢一下,浦志強所犯何事?所謂司法改革,改了甚麼?也可深思一下,這個國家,為何說話針對權貴的人沒有言論自由,擦鞋擦唔切的人卻有表演的舞台?

人大會議的前戲,今年早來了,大家請擔定凳仔。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