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特區政府及保皇黨強攻,香港電台終於跪低,《頭條新聞》季後停播檢討。一直以來,特區政府對香港電台的要求好簡單,除了要港台跪低,更要求港台道歉,不是隨便道歉,而是直接向警察道歉,好好跪一次。
通訊局裁決,《頭條新聞》有三宗罪,一,是資料準確性有問題,其實歸根究柢,就是關乎諷刺環節的尺度。
《頭條新聞》的環節,部分屬諷刺類型,類同政治漫畫、網絡惡搞、二次改圖、或立場新聞美術部的諷刺配圖,特徵是難免誇張、增強戲劇效果,但諷刺內容之源起,皆有事件可據,不會無中生有,旨在用輕鬆手法,諷刺時弊。
諷刺的筆法,當然不會事無大小,每一句話都說明出處,例如尊子漫畫不會每一幅圖都配一百字背景資料,來說明事件非虛,否則會影響節奏,大家都笑唔出。
《頭條新聞》受宰割,因為要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而這守則沒有一套適用於諷刺類節目的規定。
以特區政府猛虎出籠之勢,各位漫畫家、毒舌師、網絡惡搞達人都要小心,林鄭月娥已講明,警方會積極打擊網絡假消息,其實很多改圖都可以被視為「假」,魔爪隨時伸到你身上。
第二宗罪,大家更要關注:「污衊和侮辱」警察。
根據通訊局的裁決,《頭條新聞》其中一件錯事,乃王喜在《驚方訊息》環節中,從垃圾桶跳出來的 gag 及相關言論,裁定《頭條新聞》違規,因為「令整個警隊受污衊和侮辱」。
通訊局謂,《頭條新聞》違反了《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3.2(b),但裁決中引述的條文,只是節錄:「不得在節目中加入……可能導致任何人士或羣體基於社會地位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畏懼或受到污衊或侮辱的材料」。
通訊局竟然認為警察屬於一種「社會地位」(social status) 而受此條文保障,看清楚完整條文,全文如此:「持牌人不得在節目內加入……可能導致任何人士或羣體基於民族、國籍、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年齡、社會地位、身體或心智不健全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畏懼或受到污蔑或侮辱的材料……」[3.2(b)]
即是,此條文旨在保護的群體,乃有關種族、小眾、年齡、殘障人士等身分的邊緣群體,免他們受歧視,而非保護某種職業,更非保護警察。
這些條文的宗旨,在保護弱勢,而通訊局竟然把條文理解為保護強勢、滿身裝甲與先進裝備的警察!
再者,警察是一種職業,不是一種「社會地位」,根本不應受條文保護,如果「警察」根據此條文被視為受保護群體,同樣邏輯,也能涵蓋「問責高官」、「入境處官員」、甚至任何一種職業,廣播機構要批評時都要小心翼翼,因為隨時可以指控你污衊侮辱,以言入罪。
第三宗罪,就是《頭條新聞》都是批評警察與政府,沒有播出他們的聲音,沒有多方面意見。
而且,諷刺節目,若不諷刺權貴,難道諷刺弱小才算高尚情操?傳媒不監察權貴,難到要監察無權無勢的弱者?當然,有些人會覺得欺凌露宿者或舉槍指向手無寸鐵婦孺才夠威風。
不過,本人以為,《頭條新聞》有兩宗罪。
一,(有時)唔好笑,楝篤笑唔好笑,係死罪。
二,(有時)太好笑,用笑聲麻醉世人,為憤怒的市民提供出氣袋,簡直是維穩先鋒;特區政府不理解《頭條新聞》愛國愛港的苦心,水平太低。
跪,或不跪,是這個時代,每個人終要面對的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