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y 24, 2020

批鬥香港電台三套雙重標準

[太后:「飛哥,唔好望番轉頭,你已認不出這個地方。撮圖來源:香港電台《頭條新聞》]
整風運動號角聲吹起,通訊局指《頭條新聞》污衊與侮辱警隊,指王喜在垃圾桶中彈出彈入,屬惡意描繪,暗示警察如廢物。通訊局發出「警告」,31 年歷史的長壽諷刺節目徘徊生死,腰斬未斬,苟延殘喘。

翻查通訊局過往十年處理過的投訴,原來充滿爭議的《頭條新聞》,近十年內沒有其他投訴成立,記憶沒錯的話,對上一次投訴成立,應該是老董時代,「超人」諷刺特區政府是「塔利班」。製作團隊走鋼線技巧高超,而通訊局一向的準則,亦容許諷刺的空間。

事件所見,有三套雙重標準:

一,前後不一搬龍門

例如   2010 至   2011 年間多宗裁決,當時的廣播事務管理局理解節目嬉笑怒罵,觀眾不會認真看待,甚至接納「據聞」的講法,不須在笑話中處處提供佐證。例如   2011 年   月一集,主持人諷刺一位西環法律精英,談到「由老鼠籠變成美麗而芬芳的立法會議員」、「據聞有人質疑她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資格」、「她完全吃透中國法治的精髓:領導話合法就合法,領導話犯法就犯法」。此等對白遭投訴,廣管局認為,「觀眾不大可能會認真看待該類諷刺劇」、「主持人根據一些傳聞發表言論是很普遍的做法」,裁定投訴不成立。

往日,「傳聞」也可以講;今天,則苛索「事實基礎」。《頭條》風格沒變,製作團隊沒變,時勢變了,對錯準則也變。

二,後果視乎你邊位

不過,一次「警告」、另一節目《左右紅藍綠》被「嚴重警告」,又如何呢?港台已經承諾檢討,為何要喊打喊殺,迫你跪到出血,甚至人頭落地?

廣播機構遭通訊局警告比比皆是,例如無綫及其網絡電視的《東張西望》2014 年報道「電視牌照風雲」不持平,被罰款及警告;無綫新聞曾於   2016 及   2018 先後因報道立法會會議及   UGL 事件資料失實,亦被警告,沒有官員氣急敗壞跑出來批評。同樣是   TVB2012 至   2016 年,十多次因植入式廣告、間接宣傳、台慶節目藝員盛裝食炸雞等,投訴成立,通訊局發出「警告」或「嚴重警告」,並因屢犯不改,被多次罰款。(詳情見文末附錄)

然而,這些違規成立事例,2017 年後就消失了,是   TVB 知錯能改嗎?

嘿,通訊局放寬了電視台間接宣傳及植入廣告的規定,大開綠燈,問題解決了,明正言順了。

2016 年及以後,TVB 的廣告違規案例,不再關於客戶商品,而是多次利用節目,宣傳   TVB 子公司的新媒體產品,通訊局先後發出兩次「嚴重警告」,共罰款五十萬。屢勸不改,情節嚴重,又有誰跑出來厲聲譴責?

準則前後不一,違規後果差天共地,這就叫雙重標準。

三,處理效率有快慢

另一種雙重標準,就是通訊局在程序、效率上,離奇地配合。

往日通訊局處理投訴,以慢見稱,例如   2017 年   月,證監會揭發   TVB 同股不同權的股權架構,懷疑容許不合資格非香港人(即共產黨員黎瑞剛)透過表決安排擁有控制權,違反發牌條件。通訊局的調查曠日持久,要兩年多後才有結論(結論當然係無問題);至於有關資訊節目的違規投訴,去年六至八月,多宗有關   TVB 新聞的投訴,一般要五個多月才有結論。

港台《頭條新聞》「驚方訊息」這一宗?速度驕人,二月中播出的節目,三個月就完成調查,趕得及新一季節目還未播完,腰斬「驚方訊息」環節,政府各部門與專政陣營協調咒罵一同出擊。政府機構幾時會有這種效率,就是總動員批鬥追殺時。

通訊局指節目污衊侮辱警隊,所引條文,原意是保護某些群體免受歧視,如因種族、年齡、殘障遭仇恨言論侮辱。早有加拿大案例指 (Corbiere v Canada),這些法律上受保護的群體,身分特徵大概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即是說,這些個人特徵是「不能改變」(immutable) 或只能承受巨大代價才能改變 (changeable only at unacceptable cost to personal identity),即是只保護因性別、種族、殘障等個人特徵而受的歧視。故這種影響言論自由的法規,不適用保護一種職業,更非保護警察免受「污衊侮辱」。

種種雙重標準,只能有一種解讀:警察是強權手臂的延伸,神聖不可侵犯,不能嬉笑、不能怒罵;但警察也很脆弱,雖然持槍露械,有巨額加班費,也要等同殘障人士與年幼弱小,受同等呵護,不能傷害他們的感情。

***   ***   ***

近年通訊局對   TVB 或無綫網絡電視重大違規裁決一覽,

20121月,間接宣傳,投訴成立,嚴重警告
20122月,廣告扮節目,投訴成立,警告。
20124月、5月,間接宣傳,投訴成立,嚴重警告及警告。
20135月,重覆違反間接宣傳的規定,投訴成立,被嚴重警告。
20138月,《東張西望》間接宣傳,投訴成立,警告。
20139月,劇集《戀愛季節》間接宣傳,投訴成立,嚴重警告。
201312月,劇集《衝上雲宵》植入式廣告,投訴成立,警告兼罰款十萬。
20141月,《愛回家》間接宣傳,投訴成立,嚴重警告。
201412月,月餅特約節目違規宣傳,投訴成立,罰款十萬。
20144月,電視劇《法外風雲》間接宣傳,投訴成立,嚴重警告。
20145月,《東張西望》講「電視牌照風雲」不持平,投訴成立,警告。
20161月,新聞報道立法會會議資料失實,投訴成立,警告。
20165月,台慶系列節目中,藝員盛裝食炸雞,間接宣傳,投訴成立,罰款十五萬。
20167月,《東張西望》間接宣傳,投訴成立,警告。
201611月,節目間接宣傳子公司服務,投訴成立,罰款二十萬。
20173月,台慶節目間接宣傳   OTT,投訴成立,兩次嚴重警告。
20186月,節目中宣傳大台網,投訴成立,嚴重警告,罰款三十萬。
20188月,無綫新聞報道   UGL 事件失實,投訴成立,警告。
20191月,無綫多個節目宣傳大台網,投訴成立,警告。

(本文原刊於《蘋果日報》專欄〈無名字荒野〉,此為加長版)

香港電台事件,相關文章:
[保衛香港電台] 一個推翻通訊局裁決的成功故事
記者不能被關進「認證」的雞籠

Thursday, May 21, 2020

記者不能被關進「認證」的雞籠

[立場新聞製圖]

先搞清楚,任何人都有權在大街與公眾場所上觀察、拍照,任何人都可以自組公民媒體,報道時政、關心社區。警察仇視記者,濫權枉法,不受制衡,乃專制手段;政府想以任何方法「認證」記者身分,限制採訪自由,是「真理部」的開端。

記者是要管的嗎?

香港沒有所謂「合法記者」或「非法記者」,因為沒有發牌制度、沒有「真理部」去管制言論或管束誰能當記者,若記者要被「認證」,等同篩選。公民採訪、記者工作,不容任何人主宰,更不容政府以「認證」與「維持秩序」為名去添置法律武器。小小一個限聚令都用來打壓異己限制集會,這個自稱已掌握「香港的真相」的政權,有權豈會不用盡。

不過,記者沒有合法非法之別,卻有「專業記者」與「不專業記者」之分。記者行業縱使沒有正規專業資格,卻有一套共同信念,履行職務時,要遵從公認的操守。

最近衝突現場多了學生記者、公民記者,穿得起寫著「記者」的反光背心,就要對得住記者的專業。

基本原則,大家都懂得講:採訪時要抽離,混亂中保持心境澄明,不加入個人情緒,不影響事態發展,事實與評論要分得清楚;同時亦應積極主動,探究事實,盡量呈現真象。近年守則新面向,要講「透明度」(transparency),盡量向讀者交代資料來源、採訪方式與過程、有錯要認、有新改動要列明;盡量交代未知元素、直播時講述鏡頭前看不到的事、提供背景資料。

最近有新興網絡媒體直播時,品評女警身裁,低品味、無關公眾利益,自毀公信力;不過公眾也要留神那些宣稱自己「百分百中立」但實質是權貴附庸的染紅媒體。一個記者是否專業,不在乎其所屬媒體、不在乎有沒有國家認證,不在乎有沒有讀過新聞學院,只在乎其行為與報道。

記者是要管嗎?要,但不須他律,靠自律,也由廣大市民去監管。做得好的媒體,請讚揚、請捐錢、多多支持;做得過分的、不專業的,請批評、喚醒全民警惕,不要讀、不點擊,就讓它自說自話、自生自滅。

還要念新聞傳播嗎?

記者不是一種傳統意義上的「專業」,不像醫生、律師、社工、工程師,當記者不用考牌,入行途徑多樣,也沒有正規的自我監管機制。既然在這個「人人都可以當記者」的年代,新聞記者沒有專業認證,甚至沒有專門的核心知識,為何還要讀新聞?

利申,本人讀新聞系、做記者、也教新聞;本人認為,尤其在這時代,讀新聞,就我所知,利遠遠大於弊。

時代本身,資訊科技瞬息萬變,許多專業正被自動化取代,學了的、要放下、要再學,不在乎專業資格,只在乎終身學習;這時代,要學習如何去學習 (learn to learn),也要學習如何「去學習」(learn to unlearn)

香港一地,政治形勢則日益險惡,許多專業正被叛徒吞噬,理想遭蠶蝕,無處是樂土。念新聞嘛,本來無一物,不執於「專業」,新聞教育,本來就是教人如何學習不熟悉的東西、學習面對轉變、學習頭腦清醒、學習分析批判,這正是時代需要的技能。

歷史學家哈拉瑞總結過,當今學府,不需太著重教授專業技法,因為變化太快,反而要著重訓練處身大變局中的生存技巧,學習自學。具體而言,就是四個C,批判思考 (critical thinking)、溝通技巧 (communication)、協作能力 (collaboration) 與創意思維 (creativity)

傳播教育,學習舉一反七、重分析、質疑、批判,正是   critical thinking;新聞系招牌上一般還有另一個字    communication,正是傳理,如何在不同環境下有效溝通、互通訊息、說好故事,都是重要技巧;今日世界,不能靠一人之力成事,兄弟爬山,也要互相協作,分工溝通;記者雖然不專於一業,但知識廣博,易碰撞連繫,才激發創意。念新聞,四種重要生存技能,齊全了。

做記者的,相信大部分人不會希罕所謂「專業」光環或「認證」資格,因為採訪自由更要緊。天大地大,記者不能被關進「認證」的雞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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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y 20, 2020

[保衛香港電台] 一個推翻通訊局裁決的成功故事

[立場新聞製圖]

通訊局宣判,「警告」《頭條新聞》辱警三宗罪,可有辦法推翻?

以下是一個司法覆核的成功故事,推翻通訊局前身廣管局的裁決,並由夏正民法官澄清及奠定了所謂「持平」或「平衡」的意義,令一眾廣播媒體工作者去除疑慮,放心工作。

事緣於2006年,爭議節目是香港電台《鏗鏘集》一集〈同志戀人〉。紀錄片講述兩對同志戀人的故事,事後被投訴,指人物訪問「一面倒」、只有贊成同性婚姻的意見,缺乏「不同意見」,表達偏頗。當年的廣播事務管理局裁定投訴成立,向香港電台發出「強烈勸喻」。

裁決一出,公眾嘩然,人物專訪類的紀錄片也要平衡報道?訪問完「同志戀人」,就要訪問「異性戀人」來平衡一番?有人贊成同性婚姻,就要找人來反對同性婚姻,才代表不偏頗、客觀持平?那麼,訪問完好人,是否要找一個壞人來訪問?訪問完李嘉誠,是否要找一個麥難民?講完「希望」,是否要談一談「絕望」?

要推翻判決,大概只有一途,就是司法覆核,但司法覆核只能由相關人士提出。要香港電台以政府部門之身,司法覆核其監管機構,似乎不甚可行;但勇士出現了,〈同志戀人〉其中一位被訪者曹文傑小曹挺身,提出司法覆核。

「曹文傑訴廣播事務管理局」遂成為傳媒運作監管的重要案例。

法官夏正民謂,並非報道所有公共事務,都要講述兩方面意見 (both sides of the story),他在判辭中詰問:「難道報道對抗禽流感和兒童奴工問題,都要正反意見?」他認為,所謂「不偏不倚」(impartial),雖然包涵「平衡」的概念,更重要是公平處理 (fair),這更是製作紀錄片的要旨。

夏正民法官認為,節目雖然只有同性戀者的聲音,但沒有鼓吹同性婚姻,只是「展現人的處境」(a study of human condition),忠實地記錄人的恐懼、苦難與盼望。夏正民判決,節目沒有違反守則,頒布「移審令」,推翻廣管局裁決。

判例確立了「適切地持平」(due impartiality) 的意涵,不硬性規定正反意見同等篇幅,不要求取態絕對中立。

當年的司法覆核成功案例,今天能夠複製嗎?

恐怕不容易,現時守則中的節目分類,有新聞、時事節目、個人意見節目,卻沒有「戲仿諷刺」類節目,以新聞標準要求諷刺類節目合規,自然動輒得咎;也得看法官是否開明、是否能接納此等諷刺批評的言談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疇。

也恐怕,這時代,沒多少人敢當馬前卒提出司法覆核;恐怕今天法庭裏沒多少個開明的夏正民;恐怕打得贏一宗,無窮無盡的打壓陸續有來。

請看看這幾天來的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商經局局長邱騰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惡形惡相,目中無人;得主子令箭,有野心者鬥左、鬥忠誠,惟恐落後形勢。香港的黃昏,群魔亂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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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19, 2020

斗膽諷刺警察,就是《頭條新聞》的原罪



面對特區政府及保皇黨強攻,香港電台終於跪低,《頭條新聞》季後停播檢討。一直以來,特區政府對香港電台的要求好簡單,除了要港台跪低,更要求港台道歉,不是隨便道歉,而是直接向警察道歉,好好跪一次。

通訊局裁決,《頭條新聞》有三宗罪,一,是資料準確性有問題,其實歸根究柢,就是關乎諷刺環節的尺度。

《頭條新聞》的環節,部分屬諷刺類型,類同政治漫畫、網絡惡搞、二次改圖、或立場新聞美術部的諷刺配圖,特徵是難免誇張、增強戲劇效果,但諷刺內容之源起,皆有事件可據,不會無中生有,旨在用輕鬆手法,諷刺時弊。

諷刺的筆法,當然不會事無大小,每一句話都說明出處,例如尊子漫畫不會每一幅圖都配一百字背景資料,來說明事件非虛,否則會影響節奏,大家都笑唔出。

《頭條新聞》受宰割,因為要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而這守則沒有一套適用於諷刺類節目的規定。

以特區政府猛虎出籠之勢,各位漫畫家、毒舌師、網絡惡搞達人都要小心,林鄭月娥已講明,警方會積極打擊網絡假消息,其實很多改圖都可以被視為「假」,魔爪隨時伸到你身上。

第二宗罪,大家更要關注:「污衊和侮辱」警察。

根據通訊局的裁決,《頭條新聞》其中一件錯事,乃王喜在《驚方訊息》環節中,從垃圾桶跳出來的   gag 及相關言論,裁定《頭條新聞》違規,因為「令整個警隊受污衊和侮辱」。

通訊局謂,《頭條新聞》違反了《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3.2(b)但裁決中引述的條文,只是節錄:「不得在節目中加入……可能導致任何人士或羣體基於社會地位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畏懼或受到污衊或侮辱的材料」。

通訊局竟然認為警察屬於一種「社會地位」(social status) 而受此條文保障,看清楚完整條文,全文如此:「持牌人不得在節目內加入……可能導致任何人士或羣體基於民族、國籍、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年齡、社會地位、身體或心智不健全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畏懼或受到污蔑或侮辱的材料……[3.2(b)]

即是,此條文旨在保護的群體,乃有關種族、小眾、年齡、殘障人士等身分的邊緣群體,免他們受歧視,而非保護某種職業,更非保護警察。

這些條文的宗旨,在保護弱勢,而通訊局竟然把條文理解為保護強勢、滿身裝甲與先進裝備的警察!

再者,警察是一種職業,不是一種「社會地位」,根本不應受條文保護,如果「警察」根據此條文被視為受保護群體,同樣邏輯,也能涵蓋「問責高官」、「入境處官員」、甚至任何一種職業,廣播機構要批評時都要小心翼翼,因為隨時可以指控你污衊侮辱,以言入罪。



第三宗罪,就是《頭條新聞》都是批評警察與政府,沒有播出他們的聲音,沒有多方面意見。

這點,本人要重覆一遍,香港電台四十多年來孜孜不倦,為香港警察營造美好形象,最偏頗的節目,叫《警訊》。論平衡報道,警隊已經賺到笑,曾經有一份愛在你面前你不懂珍惜,不要怪人。

而且,諷刺節目,若不諷刺權貴,難道諷刺弱小才算高尚情操?傳媒不監察權貴,難到要監察無權無勢的弱者?當然,有些人會覺得欺凌露宿者或舉槍指向手無寸鐵婦孺才夠威風。

不過,本人以為,《頭條新聞》有兩宗罪。

一,(有時)唔好笑,楝篤笑唔好笑,係死罪。

二,(有時)太好笑,用笑聲麻醉世人,為憤怒的市民提供出氣袋,簡直是維穩先鋒;特區政府不理解《頭條新聞》愛國愛港的苦心,水平太低。

跪,或不跪,是這個時代,每個人終要面對的抉擇。


Friday, May 15, 2020

監警會報告十廢



一千頁的廢話,如果你真的想讀,可以從結論一章開始讀,因為它把廢話總結一次,等同堆填區,廢物較為集中。

讀了幾個章節,報告之廢,最少數到十處,7.21元朗事件一章為例

淡化事件,把白衣人襲擊描述為「與黑衣人衝突」

眾所周知,現場直播影片亦清晰可見,白衣人在元朗站對在場人士無差別攻擊,大堂、電梯與月台上遇襲的人穿著不同顏色衣服,但報告第一次描述襲擊事件時,所用描述卻是「白衣人與黑衣人衝突」:「約70名白衣人走進元朗站,部分人手持藤條和木棍,在車站內與大約 100名黑衣人發生衝突。」[10.13, 10.14]

隨後多次描述事件,均有意無意描繪成兩個陣營之衝突,例如白衣人沿電梯追打市民上月台一幕,報告以列舉事實的形式寫作:「他們襲擊正前往上層月台的黑衣人,黑衣人則以雨傘還擊或自衛。」[1037] 事實上,當時在電梯上倉皇逃生的人,大部分不是穿黑衣。

車廂中打人一幕,報告形容:「多名白衣人在月台上挑釁和毆打站在列車車門的黑衣人,並向車廂內的人士投擲物件,車廂內的黑衣人打開雨傘保護自己。」[1038] 繼續強調白衣人與黑衣人衝突,事實上很多普通乘客亦被打,報告只略提一句。如此寫法,用心良苦,但扭曲事實,此報告之所謂嚴謹,可見一斑。

扭曲事實,旨在各打五十大板

為何監警會報告竟然連事實也不弄清楚,讀到[10.68]就明白,因為監警會一直都想把7.21白衣人襲擊,定性為「集體毆鬥」:「市民對721日事件的觀感被誤導,包括把元朗站內的事件認定為單方面、無差別的恐怖襲擊,而實際上是當時雙方都有大量參與者進行集體毆鬥引發……」如此「定性」,根本無視事實,亦無重視誰有組織有預謀打人,誰人手執武器,誰人先挑起爭端。

以荒唐理由為警方開脫

元朗7.21當晚,警察999電話接獲大量報案,監警會竟以此為警隊行動遲緩開脫:「……某些人試圖蓄意令999系統超出負荷或癱瘓,導致訊息含糊不清,削弱各個指揮中心的效能,令他們無法清晰了解實際發生的情況,亦影響他們有效並及時地部署資源處理事件。」[10.67] 然而,監警會報告亦寫明了,其實警察早一兩天接獲大量線報,早兩三小時亦有警車巡邏,得知有白衣人聚集,元朗警區亦部署了七十名快速應變部隊。[10.10b,資料應是首次披露] 所以,不是沒有人,是有人不用;不是不知道,是視若無睹,999報案中心當時接到幾百個求助電話,根本不礙事,更不會影響警隊部署,監警會為警隊找到這個理由開脫,又是用心良苦。

千錯萬錯,都是溝通公關的錯

警隊當晚行動遲緩,監警會亦有批評,乃因未能及時收集及整理行動情報,沒有及早採取行動防範,錯失介入事件之機會[10.137],還提及一個原因,是沒有留意新聞直播與網上訊息。(你信嗎,反正監警會相信了)對於其他指控,例如當晚一位督察回應態度欠佳?「要加強傳媒培訓」[10.127];警察同白衣人拍膊頭?「拍膊頭不代表勾結」[10.123];警黑勾結傳聞發酵?「警隊錯過澄清的黃金機會」[10.135]。總之,千錯萬錯,都是溝通的錯、沒有睇直播之錯、事後公關補鑊不力的錯、市民打太多999之錯。

顧左右而言講廢話

報告中亦有另外章節討論個別話題,例如第十三章,有關警員身份識別問題。監警會報告這一章,一半是警方自說自話解釋政策,另一半冠冕堂皇找來英國一間大學的報告,談談世界各地如何處理,結論就是符合國際慣例。市民最關心的是,制度雖然在,但警員違規,不出示委任證、遮遮掩掩、無法辨認、無從投訴等根本問題,在報告中完全消失。

以下則是「總結」一章的廢料發現報告:

空有「監警」之名,批評示威者為實

明明是檢視警方行為,但批判示威者的說話卻放到總結一章的最前部分:「雖然警方在該些事件的處理手法有改善空間,尤以元朗事件為甚,然而,有人隨後在網上發表仇恨言論,加上不時在警察宿舍進行威嚇行為,均演變成缺乏或毫無事實基礎的公然文宣,藉以抹黑警隊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維持法紀的職責。」[16.4] 試問一句,你是監警會,還是監民會?

報告頻密引用警察話語和藍絲說法

例如:照單全收警務處長用語,謂示威暴力是「早期恐怖主義」[16.8],「近乎恐怖主義」[16.33a]、「扯向一個恐怖主義的年代」[16.47]。監警會主席被記者問到為何用恐怖主義字眼,梁定邦竟乾脆說這是處長講的。一哥講,就信了。  
 
例如:形容本港經濟受打擊,皆示威造成 [16.9],絕口不提延綿不絕的示威源自政府不理民意、拖延時間,更絕口怒火不息源自警察濫用暴力。

例如:提及示威者以互聯網「散播仇警言論及毫無根據的聲稱」[16.10],但絕口不提同樣的仇恨言論、起底、不實訊息,也出現於建制愛國陣營的言論。

沒有調查過但又可以落結論

談到周梓樂與陳彥霖之死,報告以肯定口吻說屬於揣測、沒有根據與警察有關[16.11],但監警會一直自稱沒有「調查權」,而這份報告亦沒有專門檢視這兩宗死亡事件,為何可以說得如此肯定?

盲信警隊高層:

報告謂:「過去數個月的事件都被相片及錄影鉅細無遺地記錄下來,實屬史無前例。從可靠的錄影片段或其他來源,若發現有證據顯示警務人員使用武力超出可容許的尺度,縱然沒有投訴,相信處長亦會秉公辦理。」[16.39] 得個信字,事發到現在,眾多濫用暴力的畫面輕而易見,所謂秉公,都屬輕輕放過,警監會又會收貨。

開宗明義為警察說話

報告總結尾二一段說得很白,這才是報告的初衷:「希望是次審視報告讓大眾更加明白,在暴力面前警方扮演的角色及在法律上需要肩負的責任。」[16.47]

這份報告,不談投訴及具體警員違規事例,因為調查中,只談「大環境」。

但「大環境」則由於監警會沒有調查權又沒有傳召權,只能聽警方一面之辭。

即是說,警方喜歡講就講,對自己有利的就講,反正監警會就信了。

監警會報告總結部分,尾二的一段,寫明「監警觀察」,用了「似乎意味著香港社會正被扯向一個恐怖主義的年代」,記者問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如何調查得出這個結論,他竟然說「呢個唔係結論,係警務處長自己講」(見下圖)。吓?長篇大論一千頁,原來結尾壓軸的「結論」,不是監警會意思,是鄧炳強的意思,段落標題是「監警觀察」,原來是「一哥觀察」,他說了,你就信,你就用,還要用在結論篇的結論之中,還挪用為「監警觀察」。梁定邦這段話,彰顯了監警會本質,它不是「監察警察」,而是被警察牽著鼻子走。

不要忘記,特區政府本來請來國際專家警政五人組,期望粉飾太平,五位專家最後恥與為伍、集體跳船。監警會先天殘障,用人又側埋一邊,報告未曾出世已成為國際棄物,千頁報告連同監警會,可直送堆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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