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y 4, 2020

限聚令,警察政府怎捨得放手

[立場新聞製圖]
講道理,沒有多少人想聽。不過,警察連日來以違反限聚令為由,在商場與街頭濫發告票,荒謬絕倫。

商場有人唱歌,街頭有人圍觀,警察懶得用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公眾妨礙等至愛罪名告人,一來證據未必足夠,二來拉人去差館,要落口供準備控罪文書,阻住同袍收工宵夜,罪大惡極。自從坐擁限聚令新武器,開罰單程序簡易,有什麼說話留在法庭同法官講,警察省下文書工序,不會麻煩自己,不需多寫字,真高興。

有權當然用盡,警方釋法,謂限聚令不理會聚集人士之間的距離,總之「抱有共同聚集目的,多於四人參與,不論距離是否超過1.5米,均屬違反限聚令」。

先不理法律條文如何寫。假設有這樣一個情景:有人安排全港十八區,每區都舉行一個四人示威,參與人數加起來有幾十人,根據警方釋法,縱使每個群組相隔幾公里,全都違反限聚令,因為「不論距離」。不過,正常智慧的人都會認為,這不違法,因為沒有健康風險。(法律10(2) 條文有相隔1.5米之講法,但有法律意見認為此乃規管「須解散聚集」,非警方一路講的「群組聚集」,此文暫不討論,其實亦不重要。)

對,無論你用什麼鬼祟方法看待法例,健康風險就是衡量標準。濫權釋法的警察刻意忘記一件事,限聚法令的正式名字,叫《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初衷是防控疾病,你要禁聚,都要關乎法例鑿在額頭上之目的:「預防及控制疾病」。

那麼,這群人若四人一組示威,相隔一百米,是否違法?相隔十米又如何?又或是三米?兩米?違法嗎?

衡量的標準就是防控疾病的標準,即是社交距離,群組相距一點五米或或某些國家的兩米之上,原則上已經不是這條法例要管的事情,因為與防控疾病無關,這是淺顯道理。

為何警方振振有辭?因為法律寫得極為寬鬆。所謂「群組聚集」的定義,規例只有一句:「多於四人的聚集」,附表只列出獲豁免及特准的聚集,於是警方任意僭建,整條法例沒有「共同目的」四字,甚至沒有「共同」二字,但警察聲稱只要「有共同目的」,不管距離,都可以隨便開罰單。其實,警察給你理由,已經是「法外施仁」;警察喜歡的話,就算「沒有共同目的」,都可以照發告票,因為「我話你犯法就犯法」,你不滿?「有乜嘢就同法官講」,恃法凌人,都是真實對白。

法律寫得模糊,定義涵蓋幾乎一切,執法部門就能夠上下其手。黨國慣技,所謂法,只有籠統大原則,具體執行由行政部門「依法」製訂行政規例,內容泯滅人權自由,顛覆常理,但大條道理「依法」。特區政府諸公公開始學得通透,大權在握,繼而雙重標準,假日千人擠於沙灘不算共同目的,百貨公司促銷顧客街頭排隊也不算共同目的,獨是看不過眼的人就告你聚集。

如此美妙武器,縱使天天零感染,警察政府又怎會捨得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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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於《蘋果日報》專欄〈無名字荒野〉,此為加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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