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pril 24, 2021

7.21 第一個被定罪的人


是的,元朗   7.21 白衣人襲擊的連串事件中,第一個被定罪的人,是記者。

是誰在襲擊?誰提供車輛運載武器與疑人?整整一年,警察不查,或   hea 查,結果要記者去查究真相,《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成為事件中第一個被定罪的人。

罪名叫「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是車牌查冊填表時,剔了一個警察認為錯的格。

兩罪共罰款六千,你以為小事嗎,警察勞師動眾上門拘捕,做一場大龍鳯。

《鏗鏘集》團隊有關   7.21 報道,不畏強權、無私無畏、忠於事實,是調查報道的典範,權貴無力反擊,只懂出動法律武器,找個理由,對付提問題、講真話的人。

7.21誰主真相〉一集,橫掃多個新聞獎項,但香港電台要退出,不肯領獎,還說節目版權屬於港台,看來不想任何人領獎。

恐懼得獎,害怕獲得肯定,天下奇聞。

香港電台說節目版權是我的,但當僱員被控,你又推搪與我無關,拒絕負責律師費。

用完即棄,誓要明哲保身,官場正道。

那位裁判官,你能有什麼奢望。她表明定罪時「良好動機」並非重要,她不談新聞自由,不理會事涉重大公眾利益,更不會關心律政司選擇性檢控,簡單而言「犯法就是犯法」。法匠糾纏於表格中的選項「其他包括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不包括採訪,了解誰在運送疑犯也不屬運輸事宜,更把限制收窄至查冊資料只能作與個人有關之用途。

判決書最粗疏之處在要說明蔡玉玲「明知」而作虛假陳述,法官要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主觀犯罪意圖,這是普通法根本原則。對辯方所舉的案例,裁判官一句「背景完全不同」置之不理,沒一句解釋;轉而重複說明蔡玉玲用該等資料去做採訪,而非用作「交通及運輸事宜」,就屬「明知」。法官循環論證,不理會蔡玉玲一方多番說明查究運送武器疑犯也屬交通運輸事宜,也不理會查冊乃行之已久的調查報道一貫手法,控方根本難以無疑點下確證「明知」。

《鏗鏘集》團隊成員曾撰文記述前年   7.21 後,想起要蒐集街道上的閉路電視找出事實,於是幾個儍儍的記者匆忙跑到元朗乞求商戶提供錄影,過程中念茲在茲要趕在警察之前,因為據以往經驗如林子健案,若警察出動找錄影後,商戶都會噤聲,難再找到新證據。

現在回想起來實在太天真。7.21 事件,警察沒有你們想像般專業,不用急,冇人同你爭,警察唔想知呀,傻瓜。

定罪後,蔡玉玲落淚。她的淚,不為自己而流,她為香港而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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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於《蘋果日報》專欄〈無名字荒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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