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October 19, 2016

是但發炎消息人士

(立場新聞製圖)
還記得,很久以前在大台新聞部工作,上幾代有位中古時代大老細突然下旨:所有「消息人士」一概不引用不引述,要講,就要具名報道!真有  guts

那些年的大台新聞部,還有信譽。「祖訓」一下達,記者們議論紛紛。

大家都明白,引用匿名的「政府消息人士話…」,有風險,因為不是官方正式講法,放料人隨時改口不認,會影響新聞部的公信力,記者則啞子食黃蓮;有時官方放料,只為試探風聲,記者為搶頭啖湯,押上公信力做傳聲筒,幫人放風,又不知真假,也可能得不償失。「權威人士」有話說,本應面對鏡頭直說,不應閃閃縮縮躲在「消息人士」的黑影下放話,記者更不應配合。

不過,記者有能力得到「消息人士」放料,始終覺得很光榮,「索到料」,查證過後,不會捨得不用;而且也有一種「記者」,甘願作傳聲筒,對着權貴,發自內心恭恭敬敬。沒多久,這「祖訓」漸漸被淡忘,「消息人士話」,更愈來愈濫。

最近濫用一例,乃1018日晚,梁振英與袁國強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及禁制令,阻止青政二議員再宣誓,被指破壞三權分立;當晚最少兩家電視台  TVB 及  now,引述消息人士回應,訊息相若,很短,其中  TVB 的稿件文字如下:

「政府消息人士回應有關破壞三權分立的說法,指立法會的開會及休會日期都是由行政長官訂定。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是整個特區的首長,律政司是行政長官的法律部門。」(Now 的片段在此TVB 的片段第二天早上  (19/10) 已在網上平台下架,未知原因,見截圖。)

「律政司是行政長官的法律部門」?堂堂一司,幾時變成一個人的部門?那麼,財政司是否行政長官的出納部門?還是行政長官的私人銀行?。《基本法》如何給你「根據」出來,「律政司是行政長官的法律部門」?

又是懶係神秘懶係權威的「政府消息人士」。首先,若政府高層,覺得堂堂正正,理據動人,為何不具名回應,好好解釋?怕甚麼?

記者編輯,又為何給政府高官如此慷慨優惠,把他們當作‘authorized knowers’ (傳播學者  Schudson ),不問情由,不去質疑,最少沒有顯示質疑過,就選擇用你自己的口,複述出街?

有時,消息人士真的有料爆,記者確認為可信,有新聞價值,決定引用,也屬正常新聞操作;但這位消息人士,只是講意見,不是甚麼獨家勁料,而且所謂「根據基本法」,查無實據;匿名、而且只是意見,短短兩句,又無解釋;好聽一點,是不知所云的意見,直接一點,這是創意基本法的最新僭建;就算很體諒地想,是口誤、聽錯(兩個台一齊聽錯?),記者也要澄清,怎可能讓這位「消息人士」亂噏過骨,在大氣電波說一番不明不白的話?

傳播學者  Tuchman 說過,記者常把有權位者說的話「自證為真」(‘self-validating facts’)。現時特首身邊,發放資訊的發炎人質素之高,有目共睹,類似此等「消息人士」,就算要用,都要經過充分質疑,明白你如何「根據基本法」才用吧,怎可能讓此等蒙面發炎人,講咗就當真?

類似情況不是特例,見過很多了。(見舊文:所謂警方消息)

好了,最後一段,是針對  TVB 的。相對而言,Now 新聞一向較重視政治耳語,其《政情》環節,政府官員、建制、泛民各派,一向都是「消息人士」,收風爆料人人有份,算是無分彼此;TVB 新聞雖然一向自詡嚴謹,蒙面匿名政府消息,隨便講、無理據都可以寫成新聞;但是蒙面匿名「泛民消息人士」,卻絕少聽過。如果這是把關的標準,請一視同仁,政府匿名放風,不應享有自證為真、不被質疑的特權,也讓其他黨派都有這種待遇好不好?

TVB 的相關片段,最後在網上平台下架了,我不知道原因;往好處想,新聞部裏,還有一些思維正常的記者。希望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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