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ly 8, 2016

書局七問



圖片轉自立場新聞之無綫電視截圖
特區政府幾大巨頭上京,說是談通報機制,同場加映林榮基被審問被認罪片段,公安部門借勢,再來一次輿論攻勢。梁振英說上京談通報機制有「階段性成果」;銅鑼灣書店事件至今,已超過半年,是時候來一個「階段性總結」,尚有七大問號。

第一問︰所犯何罪?

公安部的通報說,林榮基違反了刑法224第四款,這條非法經營罪,主要針對非法經營證券、保險、專賣品等等,第四項,則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其他」二字,可圈可點,很籠統,即係乜都得。

當然,一切都是「有法可依」的,通報說,「其他」包括賣書行為,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112條,這文件是法院「解釋」,寫得具體詳細,不是正式法律,但法律沒有的,可以補充、完善、加建、僭建;在內地,有司法效力,也是執法依據。

根據此「解釋」,經營數額超過三十萬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以用刑法去告。但還有前提,這些出版物,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但是,那些政治八卦書,如何會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你的社會秩序脆弱得郵寄幾本書也擋不住?再說,若然「賣禁書」犯法,但從來沒有政府部門列出禁書清單,不講清楚,如何判斷人犯法?

法例如何詮釋,總有爭拗點,正常社會,我們會說︰「留番同法官講啦」。但是,中國版本的「依法治國」,最愛未審先判,未上庭先抹黑。

第二問︰未審先判?

又看看刑事訴訟法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及第五十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現在,公安部門鑊鑊新鮮,更上層樓,除了安排疑犯上電視認罪悔過,更直接將調查錄取的口供,及扣押中的生活片段,公開播放,公開單方面證據,形同公審,連特區高官都頂不住叫停,公安擺人上枱,覺得光明磊落,還罕有想留住記者採訪,此之謂公開透明。若你挑戰他們違法,他們當然有辯解︰沒有強迫,他自願的;公開他招認犯罪事實,沒有確定他有罪啊!

第三問︰放棄權利?

為何林榮基願意簽字放棄通知家人及放棄請律師?公安的解釋說,是林榮基同妻子家人關係不好,亦不想內地女朋友的事曝光,所以簽字。林榮基則說,被強迫簽字。

口同鼻拗,又看看刑事訴訟法,今次第33條︰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律師作辯護人。既然隨時有權,為何要簽字放棄?烏坎村維權事件中,被當局拘禁的村民代表林祖戀,家人為他找了兩位律師,都被當局拒絕,也說是林祖戀自己簽字放棄找律師的,世事真巧合。

第四問︰違法拘留?

林榮基被「強制」了前後八個月,有無濫權違法?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嫌疑犯受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公安謂,林榮基接受監視居住只是五個月左右,然後已經取保候審,根據法例,取保候審,可以最長一年。所以,如此計算,並無違法。

對比香港,警方只可扣留嫌疑人48小時,然後就要放人,或落案告人,再保釋或扣押,繼續調查。在內地,公安權力巨大,拉人後,簡單而言,被認為「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首先隨時拘留大約一個月,監視居住最多半年,取保候審最多一年,但有很多例外,例如案件被認為「涉及國家安全」,就可以延長拘留。也試過有案例,拘留及監視居住期限已過,說「找到新犯罪證據」又可以延長,甚至放人後立刻以另一罪名再拘捕,重新羈押,又可以重新計算過。

所以,當法律對被告人無保障,你「依法」又有何意義?

第五問︰跨境執法?

公安有沒有跨境執法?林榮基被捕時,乃過關後在內地被拘捕,所以公安沒有跨境執法?癥結在於,有公安人員陪同他過境,然後在香港境內監視他,保持聯絡;根據林榮基講法,那些是公安機關人員,來香港為了執行任務。林榮基亦說,有通訊紀錄為證。

第六問︰用自己的方式?

不過,有一個始終未解的大謎團,究竟李波如何在不用回鄉證的情況下,「用自己的方式」回內地接受調查?

公安部門現在表現得理直氣壯,如果真的光明正大,為何不說清楚,誰有特權,可以過關不須證件?始終你不肯三口六面講,跨境執法,破壞一國兩制的嫌疑,水洗不清。

第七問︰個別例子?

還有一問,四方耳語常聽到︰你不做犯法的事,不掂敏感嘢,咪無事囉!

內地法律觀念,「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在內地,都在他的司法管轄權內。賣書也被視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而犯法,用同一邏輯,內地維權律師接受海外捐款被視為犯法,危害國家安全,,被控顛覆國家政權;有廣州人支持佔領運動,被拘捕後又控顛覆國家政權,香港有數以十萬計的人悼念過八九六四,支持過佔領運動,捐過錢給內地組織,好明顯,已觸犯內地法律,用同一理由,過關後可以隨時拘留、然後監視居住,這不是危言聳聽,這些都可以「依法辦事」。

銅鑼灣書店事件,明明白白告訴大家,你的自由,止於深圳河以南;如果你被強力部門盯上了,深圳河以南,你也沒有好日子過。

銅鑼灣書店事件,讓香港人近距離觀察「依法治國」的操作,一切倒行逆施,皆「有法可依」,拘留與監視有期限,但可以「依法」延長,「依法」重新羈押;說你「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甚至「涉及國家安全」,不需要證據不需要解釋,就可以在法律中找到例外,特別處理;電視認罪,變相公審,法官未判,公安先判;法律詮釋,官方全盤操控,如果你認為公安扣押拘控程序有問題,蟻民根本無處投訴,因為整個公安、檢察、司法部門,都屬同一個公檢法系統,配合內地喉舌公審,香港喉舌抹黑,最後都屬同一老細,又強力又大權,無人有力監督。

公安部門,濫權時訊息封閉,抹黑時則公開透明,北京公安部裏,公開播放審問扣押片段,還邀請高官記者齊齊觀賞。

兩制下的兩班人,雖然相隔一張窄窄的長枱,但世上最遠的距離莫過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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