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anuary 1, 2015

一位社工︰警方藉保護令濫權維穩

(按︰此文為本人一位社工朋友所寫,他熟悉保護令程序,希望能借此一角,告訴大家,連儂牆少女塗鴉案,警方以「保護」為名,威嚇為實,濫權維穩。)

製圖︰立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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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11月26號,以父母疏忽照顧致兒子參與佔中為由,為一名在旺角佔領區清場行動中被捕的14歲男學生申請兒童保護令;一個月後重施故技,上週在金鐘政府總部「連儂牆」,一位14歲女童以粉筆畫花,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拘捕後,又作同樣申請。


報道以後,whatsapp各社福界群組響個不停。這一次引起社會很大的反應,主要是因爲女童被裁判官判入屯門兒童院等候報告。作爲熟悉保護令申請的社工,我認爲事件最重要關注點不是裁判官的決定,而是警方再次一改以往作風︰一直以來,很多真正有需要「受保護」的兒童,警方常愛理不理,有少年失蹤或加入黑社會,家長社工報警,反而常遭警員勸退,不受理。(詳見前文︰警察幾時咁關心青少年?


面對「政治」案件,作風改變,反映警方濫權。


保護令不是刑事,申請用意是保護而不是懲罰兒童,須由警察、法庭或社署社工提出申請。為少年申請保護令,很難用「疏忽照顧」為理由,因爲正常的少年已有一定的自理能力,所以上次警方指14歲男孩的家長疏忽照顧的確讓人貽笑大方,反而表露出警察一方的疏忽!


為少年申請保護令,理由大多都是少年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傷害。所有家長都會同意,「不受控制」差不多是所有少年、甚至小孩的共同點,年輕人駁嘴駁舌犯校規抄功課逃學也算是不受控制,但當然不會建議申請保護令,否則法庭每天都大排長龍!要知道保護青少年最需要的是令家長懂得教導他們,所以大多數管教問題都不需要放上法庭,除非有人失控到「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傷害」。


警方聲稱為連儂牆塗鴉被捕之少女申請保護令,是以該兒童或青少年的最大利益為依歸, 並無任何政治考慮。不過,處理是次申請,他們的確特事特辦,作了特別考慮。


根據報道,少女試過在街上跟一群不認識的人行行企企(鳩嗚),以前涉及一宗校園毆打案(不過其角色不明,可以是旁觀者或受害人,亦沒有提及她有刑責),加上一宗不知道有沒有足夠證據落charge的塗鴉,而塗鴉的圖案内容沒有傷害別人的威嚇性字句。少女明顯沒有「失控至令自己或其他人受到傷害」(當然,遭警察粗暴執法對待而令她本人或其他人受到傷害就作別論),頂多是有點反叛。這類普通的反叛行爲,警察平常勸兩句就算,最多會應家長要求將個案轉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讓社工跟進。好了,如果警方認爲危機真的大得要保護令,按慣例會立即申請並帶少年上庭,因爲真正需要保護令的少年都失控,你放了他走,還指望他幾天之後會自動自覺按時到法庭?但警察這次一反常態等了整整一星期。


他們應該心知肚明,知道個案並沒有大危機。但他們憑什麽申請?只因爲他們有權。

其實警察申請保護令,只需要交一份簡短的報告到兒童庭,法庭接了以後就需要等福利官,即社署社工撰寫詳盡報告和建議,法庭參考了報告之後才決定是否需要保 護令,而執行保護令的也是社署社工。換言之,警察那份申請有否足夠理據也好,遞交申請以後他們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一點手尾都沒有,是否判下保護令亦跟他們無關,他們根本不需要跟進,責任都是由法庭及社署擔起。


不過對於少年及其家人來説,就算最終不需要保護令,他們起碼上庭兩次,要經歷整個月的心理煎熬,這些都是心理負擔。這正正就是警察的目的,就是要懲罰少年人和嚇怕其家人,打壓少年再次參與社運活動。


刑事起訴,警方未必夠證據,就算夠,把畫傘畫花當刑事毀壞放上庭,分分鐘被法官閙警察浪費法庭時間。有什麽好得過叫別人做自己的打手?這次申請過程再次印證警察濫用權力去申請保護令,不負責任又奸狡地利用法庭而至社會福利署達到自己維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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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章︰同一位社工所寫,有關第一宗14歲男童保護令案,並解釋何謂保護令︰
警察幾時咁關心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