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ne 15, 2018

Uber 奇遇記

[網上圖片]

最近朋友開始用   Uber 的士,目的想熟習應用程式,在外國使用時不致雞手鴨腳,點知用了幾次就「出事」。

這夜,朋友召   Uber 順道送我一程,我是座上客,親身經歷   Uber 的「死穴」。

高速公路上燈影裏飛馳,前面忽然有警察路障,我同朋友你眼望我眼:兩個麻甩佬坐後排座位,司機旁邊的乘客座空空如也,有正常視力與智力的警察,一眼就知係   Uber 的士。

果然,警員望一眼,叫停   Uber 車檢查,一開窗就問司機:你哋識架?司機立即謂:都係朋友,我哋拍電影的。這位司機太醒,聽到我們對話談到「拍攝」字眼,即時編大話,警員不甘示弱,立即義正辭嚴謂:誤導警務人員係刑事罪行!

Uber 乘客幾乎都不會坐前座,簡直就是   Uber 車的標記,警察又怎可能認不出。

警員收了三人的身份證檢查,我們繼續坐車上,等待好漫長,和司機聊起身世,幾乎真係做咗朋友。我就盤算,若警察要帶我們返警署問話,不知要浪費幾多時間;我們當然知道   Uber 乘客無罪,但要不要維護眼前這位年輕司機?萍水相逢,無理由煮死佢,但亦無道德責任要夾口供說認識司機說真的是「朋友共享」;但若一直保持緘默,不同警察合作,又會否自找麻煩?

另外一些可能性:警察或者根本唔會拉人,因為拉我哋番差館,要落口供有排搞,即係搞到自己唔使收工,仲可能畀同事罵!又或者,無上頭命令捉   Uber,前綫警員根本不會擅作主張?還有一個可能,司機與乘客坐在車上,錢又未畀,警察或者無足夠證據告人載客取酬?

過了十分鐘,警員過來交還身份證說:「你哋可以走嘞。」

嘿,點解?點解?你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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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於明報《2047夜》,略有增潤。)

的士舊文: